国晖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成功获赔5万元
【案 由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邓某,女,汉族,1935年X月X日出生,住址: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X栋X房。
被告:贾某,男,汉族,2009年X月X日出生,住址: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明路X号。
原告诉称,2018年1月26日17时15分许,被告驾驶自行车在南山区蔚蓝海岸小区内部道路行使时,自行车与原告身体发生碰撞,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,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当日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治疗,2018年1月26日住院,于2018年2月28日出院,共住院33天,后转至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治疗,共住院12天,两次住院共45天,期间需要护理员1人,加强营养。因伤情原告产生了医疗费10816.88元,护理费14380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,营养费1000元,交通费1500元。对于上述损失,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。2018年8月16日,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,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。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伤残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70945.88元。
二、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款项共计多少元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,法院作出(2019) 粤0305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,协议如下:
一、被告应于2019年3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赔偿款5万元;
二、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,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。
本案受理费786.82元,因调解减半收取为393.41元,由原告负担,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393.41元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。被告将原告撞伤,造成原告住院治疗,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。国晖收到原告的委托后,整理只能根据材料,帮助原告提交起诉状,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伤残鉴定费等相关费用。最终,双方达成调解,被告支付赔偿款5万元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
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十六条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MS1901号档案编写】